羯磨十缘第十答所成法法缘通别

2025-05-21 01:40

子题:众多受戒虽通朝夕须约一坐不起

羯磨疏·集法缘成篇:“(一,明受忏)(一、正释)云法缘通别者,有多种也。或一事多答为别,如受戒等三白一羯磨;或别多事一答为通,如舍堕也;或多事别答为别,如犯多堕各忏者是;或一事一答为通,如受戒一也,约人众多,约法有四,清旦一答,终尽夜分,并得成也;或累事总答,如一席上欲作多法,应即答言摄衣羯磨、摄食羯磨,虽一时答,后历别作,理亦无妨。自余行事,一答作一,可以准知。上来一家行之。(二、斥异)(一、引异计)有人言,夫法之所被,即目相因,何有通也?一受四度前后问答,随问而作,事义谐和。何有朝问夕仍随用?中间隔断,岂是相接?故非前义。(二、示通解)今解,并无文制,不容立异。为表事端,通答何损?约事流便,不涉迟疑,随答即作,亦是决正。(二,释结舍)结舍二界,理无双答者,由地二界不同,故有结舍两异。结则自然,舍则作法,随其两界,唯各一答也。”济缘记释云:“受忏中,初文,初总标。或下,别列五句。一与四即受戒通别。二与三即舍堕通别。自恣德衣亡物,但涉多法,例有通别。第五累事是别,一答为总。前四即两单句,此即两亦句,双非不可立。自余下,指诸单法,唯别无通,如说戒受日治谏之类。上下,示今所行,生后异义。斥异中,初科。此师立义,废前通答。次科,初破偏执,此立彼废,皆是义裁,既无明文,不可定执。为下,明两通,然众多受戒虽通朝夕须约一坐不起为言,必有出入坐立不同,并须重和,不可通用。”(业疏记卷五·二九·八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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