自言治释名

2025-05-21 01:37

戒本疏·七灭诤法:“自言治者,罪是自生,还须自露。对于人众,面陈其失,故曰自言。因言其罪,情无隐伏,则曰治也。缘中,由不取自言,恐后清人,滥被驱逐,因制斯药。亦有三法自言、五法自言,如上现前,可以知也。”(戒疏记卷一六·四七·一九)(请参阅‘现前毗尼缘起’八二○下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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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可学迷与不学无知
非法非毗尼羯磨
遗落食戒缘起
行事钞用诸部文意
自恣不得在未具戒人前说
毗尼有四义余经所无
畜田宅园林开制
破经不得烧毁
安居对首法
广教总分三分
大盗戒盗佛物结罪
受必护持事须戒律
别众对足数料简
亡物约教处判轻重
不可学迷唯事开忘
非法别众羯磨
遮贼法
行事钞沙弥别行篇第二十八
自恣三法词句不同
毗尼有五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