共有法

2025-05-20 08:08

(一)又称俱有法、俱有。即指同时存在之法。俱舍论卷六(大二九·三○中):“若法更互为士用果,彼法更互为俱有因,其相云何?如四大种,更互相望,为俱有因。”具体而言,即指如地、水、火、风之四大种,或如本法与本相、心王与心所等,此种同时并存,而成为一组织,彼此互不相离者,称为共有法。一切之“俱有因”,皆为共有法。[俱舍论光记卷六、俱舍论宝疏卷六](参阅“俱有因”4027)

(二)因明用语。因明立论中,所立之因(理由)必须为立(立论者)、敌(问难者)双方共同认可其为实有,此称为共有法。与共许法、极成法乃名异而实同。(参阅“极成”5477) p2194

上一篇:共同品 下一篇:共依

微信分享

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分享

微信分享二维码

留言点评

点赞推荐

棒喝
无想定
无漏
无根树
一百五十赞佛颂
一字禅
无常迅速
无常观
一字金轮
一百八法明门
无常经
无方
无漏九地
无准师范禅师语录
一百一十善知识
一成
无为寺
无后生死
无明住地
无畏山寺派