共有法

2025-05-20 08:08

(一)又称俱有法、俱有。即指同时存在之法。俱舍论卷六(大二九·三○中):“若法更互为士用果,彼法更互为俱有因,其相云何?如四大种,更互相望,为俱有因。”具体而言,即指如地、水、火、风之四大种,或如本法与本相、心王与心所等,此种同时并存,而成为一组织,彼此互不相离者,称为共有法。一切之“俱有因”,皆为共有法。[俱舍论光记卷六、俱舍论宝疏卷六](参阅“俱有因”4027)

(二)因明用语。因明立论中,所立之因(理由)必须为立(立论者)、敌(问难者)双方共同认可其为实有,此称为共有法。与共许法、极成法乃名异而实同。(参阅“极成”5477) p2194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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