有法自相相违过

2025-05-20 07:54

因明用语。又称有法自相相违因(梵 dharmi-svarūpa-viruddha)。因明三十三过中,因(理由)的四相违过之第三项。有法,指宗(命题)之前陈(主词);自相,指宗前陈所陈述之事件;相违,互相矛盾、违反之意。于因明对论中,立者(立论者)所设之因与自己所立的宗有法所陈述者相冲突,不能使前陈所陈述之因成立,反而成为打消其成立之理由,敌者(问难者)遂用其因成立反对之宗,此称为有法自相相违过。亦即以立者所设之因望其前陈时,缺乏因三相中后二相之过失。[因明入正理论、因明入正理论疏卷中末、因明入正理论疏瑞源记卷四、卷七](参阅“四相违”1734、“因明”2276) p2434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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