有法差别相违过

2025-05-20 07:54

因明用语。又称有法差别相违因(梵 dharmi-vi?esa-viruddha)。因明三十三过中,因(理由)的四相违过之第四项。乃缺乏因三相中后二相所形成之过失。有法,指宗(命题)之前陈(主词);差别,指宗前陈所含之意味;相违,相互矛盾、违反之意。于因明对论中,凡狡黠之论法,于宗之前陈隐含二种意许(存于内心而不表示于言语中之想法),立者(立论者)成立其一,而希望敌者(问难者)不成立;今立者所陈述之因(理由),于宜发生关系之同品不发生关系,反而关系到不应发生关系之异品,如是则缺乏因三相中之后二相,致令敌者所立之因为正确无过之因,而对立者自己反形成不利之局势。[因明入正理论、因明入正理论疏卷中末、因明入正理论疏瑞源记卷四、卷七](参阅“四相违”1734、“因明”2276) p2434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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