僧位

2025-05-20 07:09

日本佛教特有之制度。又作僧阶。即依僧人之智德、年腊,以叙任阶位。天平宝字四年(760),以良辨奏请,始定四位十三阶之僧位。光仁天皇时(770~781)将僧纲职视为官位,以僧正配“从四位”,僧都配“正五位”,律师配“从五位”。桓武天皇时(781~806)制定六位:无位、入位、住位、满位、法师位、大法师位。此中,无位之僧配置官位八位、入位之僧七位、住位之僧六位、满位之僧五位、法师位之僧四位、大法师位之僧三位等。贞观六年(864)二月,以僧纲、凡僧同授阶位,不分位号,不别尊卑,故于满位、法师位、大法师位之三阶外,更制法桥上人位、法眼和尚位、法印大和尚位等三阶,皆为律师以上之位。明治六年(1873)僧位之制始废。 p5718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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