捐灰减算

2020-12-26 06:50

捐灰减算(出自《汇纂功过格》)

【原文】槎溪朱宁约,字士丰,留心书法。康熙乙丑二月,以微疾亡。知交哭之,忽苏曰,吾寿该四十二岁,以平日勤于学字,随意焚化,散弃其灰,不知珍惜。阴司录过,减吾五年,今三十七,数已尽矣。诸君当知字灰,慎不可弃。言讫,仍瞑目逝。[按]若云字既为灰,可以捐弃,则道士焚化章奏,皆在捐弃之数矣。至于瓷器,竹木器所绘字样,砖瓦两头所印福寿记号,往往久滞粪壤中,尤宜禁止。

【译白】湖南新化县槎溪朱宁约,字士丰,爱好书法,于清朝康熙乙丑二月得小病而死。知交朋友前来哭悼,他忽然又苏醒过来,说:“我的寿命本该四十二岁,因平时经常练习写字,写完就随意焚化,散弃纸灰,不知珍惜。阴司记录我的过失,减我五年寿。今年三十七岁,我的命数就已尽了。希望诸位亲友谨记,有字之纸灰,慎不可随便丟弃。”说完,仍闭目而死。[按]若认为字纸既已烧成灰,可以随便丢弃,那么道士焚化的章奏,也都在随意丢弃之数了。至于瓷器、竹木器上所画之字样,砖瓦两头所印之福寿记号,往往久埋在污秽的粪土之中,这类事尤其要禁止。

摘自安士全书《文昌帝君阴骘文》广义节录:捐灰减算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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