标题:薰习 内容: 梵语 vāsanā 或 pravrti, abhyāsa。 又作熏习。 略作薰。 如人以香气薰附衣服,染净迷悟诸法(特指吾人之身、语、意三业;业,即行为)之势力薰附残留在吾人心识上之作用,即称为薰习。 以小乘佛教而言,经量部主张色(物质)与心能互相薰习,故有色心互薰说。 但薰习说之完成,则属大乘唯识宗无疑。 依其说,薰附之能薰法(其身语意所现者)为“现行”,受薰附之所薰法为“心”,薰附作用能在所薰之心上留下残气、习惯、余习(习气)等诸种子。 唯识宗以七转识之现行为能薰之法,而以第八阿赖耶识为贮藏种子之所薰处。 此所薰、能薰之关系,即为阿赖耶识因果相续之理。 据成唯识论卷二载,所薰、能薰各有四义,即所谓所薰四义与能薰四义。 (一)所薰四义,即:(1)坚住性,即保住同一性,使其坚固、存住、相续之性质。 (2)无记性,即非善非恶之中性性质。 (3)可薰性,即具有自主能力,但非为坚密不变之自体,故有能受薰习之性质。 (4)能所和合,与能薰和合之性质。 上记四义,唯阿赖耶识所具有。 (二)能薰四义,即:(1)有生灭,指非静止不动,而具有动之作用以生长习气者。 (2)有胜用,指有缘虑之作用,且有强盛之“胜用”,能引习气。 (3)有增减,指具有能增能减之“胜用”,以之摄持习气,而非如圆满佛果之不增不减。 (4)能所和合,指与所薰和合。 七转识及其心所具有以上四义。 七转识既有能薰之作用,则应属四分中之何者,古来早有异说。 关于此,有二薰(见分薰、相分薰)之说,此外又有名言习气、我执习气、有支习气等三种薰习之说,称作三种薰习。 大乘起信论亦阐说四种薰习,根本之无明烦恼来自染污真如之影响作用(染法薰习),须以佛陀说法之内容(真如)薰习(指净法薰习),此两者相互影响下,遂有流转还灭之展开。 四薰习即:(一)无明薰习,众生无始之无明薰习真如,故生业识乃至分别事识等妄心。 可分为两种:(1)根本薰习,即由“根本不觉”来薰动真如,而生成业等之诸识。 (2)所起见爱薰习,即由“枝末不觉”薰习心体而生成分别事识。 (二)妄心薰习,以此妄心还薰于无明,转而出现生死之苦。 亦分两种:(1)业识根本薰习,即由业识之薰习,阿罗汉、辟支佛,及初发意以上之菩萨等,已舍离分段生死之粗苦,而犹受分段生死之细苦及变易生死之苦。 (2)增长分别事识薰习,谓凡夫由分别事识之薰习,而受三界业系的分段生死之粗苦。 (三)妄境界薰习,六境(妄境界)还薰于识,而增长我执与法执,再造种种业,受身心之苦。 复分为二:(1)增长念薰习,即依境界之缘而增长法执分别之念。 (2)增长取薰习,即依境界之缘而增长我执之取着。 又上记三种薰习(无明薰习、妄心薰习、妄境界薰习)皆因染法相续而不得清净,故总称染法薰习。 (四)净法薰习,此薰习有二,一为真如薰习,一为妄心薰习。 (1)真如薰习,即相信己身具有真如法,能冥薰无明;而以冥薰为因缘,使妄心厌离生死之苦,欣求涅槃之乐。 又分两种:1. 自体相薰习,谓真如本来具足无漏之法,有不可思议之业用,亦为智境界之性,此性常薰习众生之心,令众生厌离生死而欣求涅槃,并深信本具之真如性,从而发心修行。 2. 用薰习,即藉诸佛菩萨的外缘之薰力,而令众生之善根增长。 (2)妄心薰习,发心修行之凡夫、二乘人及菩萨等,以厌求之妄心还薰习于真如,增其势力,令起种种方便随顺之行,而灭尽无明;以无明灭,心相皆尽,得涅槃而成自然净业,以此薰习而净法不断。 又分为两种,即分别事识薰习及意薰习。 [楞伽阿跋多罗宝经卷四、梁译摄大乘论卷上、梁译摄大乘论释卷二、成唯识论述记卷三本](参阅“所薰四义”3252、“能薰四义”4299) p6612 发布时间:2025-05-20 18:14:22 来源:佛教导航 链接:https://www.fjdh.org.cn/dict/34941.html