标题:因明 内容: 梵语 hetu-vidyā。 音译作醯都费陀。 为五明之一,乃印度之论理学(逻辑学)。 因(梵 hetu),指推理的根据、理由、原因;明(梵 vidyā),即显明、知识、学问。 因明,意指举出理由而行论证之论理学。 吾人思索事物时,天生具有一种推演能力,即根据已知事件以比较推演出未知事件。 然此种比较推演之过程,若因思路混乱,界说不清,每易导致结论之偏差、颠倒,故须将此类比较推演方法,加以整理归纳,方可论究语言之过失、思索之正偏,从而导入正确之推论,此即为因明之根本要义。 于印度六派哲学中,尼夜耶派(梵 Nyāya,即正理派)之鼻祖足目(梵 Aksa-pāda Gautama,音译作阿格沙巴达乔达摩)乃印度因明之创始者,其事迹今已不详。 然足目之后,印度诸学派皆讲求此类论理方法。 至佛陀之时,因明之学已颇具系统,佛陀成道后,每每应用因明之法以说法利生,此可见于诸经中所广泛出现之因明义旨。 流入佛教,而为历代诸论师所沿用演布之因明,称为内道因明;佛教以外之诸学派所研习之因明,称为外道因明。 外道因明流传之史迹较难确悉,内道因明之沿革则较详实可稽。 佛陀入灭后七百年顷,龙树以方便心论一书论说内道因明之法。 继龙树二百年后,弥勒述瑜伽师地论一百卷,其中第十五卷即为因明论法。 其后复有无著继出,于其所著显扬圣教论卷十中,详述因明之论议法。 其弟世亲则著有论轨、论式、论心三部书,堪称因明论理规则之集大成者;玄奘至印度留学时曾见此三部书,然未曾携之返国。 至今,世亲之著作中,有关因明者,仅存如实论一书而已。 佛陀入灭后一千一百年顷,陈那(又称大域龙)乃继世亲之后,锐意研攻因明,并补前贤之不足,勘正前贤著作之遗误,遂产生改革之效,使因明真能负起立正破邪之责。 自此,陈那以后之因明,称为新因明,有关之论师,称为新因明师;陈那以前之因明,则称古因明,有关之论师,称为古因明师。 陈那有关因明之著作,据传多达四十余种,然今所传留者,仅有因明正理门论一卷。 陈那之弟子商羯罗主,亦毕其一生以穷研因明之奥秘,鉴于其师因明正理门论一书之渊深难解,遂着因明入正理论一卷以诠释之,后世佛学界论及因明时,多以此论为依据。 其后,陈那之再传弟子法称著有释量论等八部因明著作,使因明学摆脱辩论术之羁绊,使逻辑与知识论之结合更紧密,基础更稳固。 在我国,唐贞观三年(629),玄奘自长安启程赴印度,就学于僧伽耶舍、尸罗跋陀罗、胜军等诸论师门下。 于研习诸学之外,玄奘亦修习因明。 后归返长安,将携回之梵本因明诸书翻译成汉文,并口授印度古今因明之梗概予弟子窥基。 其后,窥基注释商羯罗主之因明入正理论,复记载玄奘所授之因明,而成因明入正理论疏一书,世称因明大疏。 其时,另有净眼、神泰、文备、文轨、靖迈等诸学者辈出。 窥基之后,弟子慧沼着因明义断、因明入正理论义纂要各一卷,以研判窥基等诸师之注解。 未久,智周着因明入正理论疏前记三卷、因明入正理论疏后记二卷,以析解因明大疏之文句义理。 其后复有道邕、太贤等人,相继恢宏我国因明之学。 然至元、明以降,因明大疏佚失,复因国人治学,每侧重于修齐治平之实践、实用,与心性理气之玄思,乃至经书章句之繁琐注解、枝节考证,而疏于有关名理辨析之研学发挥,故数百年间,因明之流传越趋衰微。 直至晚清,杨仁山于日本复得因明大疏,刻板流通,研习因明之风渐苏。 民国以来,吕澄、虞愚、唐大圆、周叔迦、法峰、陈大齐等硕学蔚起,着解讲说,并博采西方逻辑名辩归纳诸术,互资参证,广为推介,因明之学遂得因应时代学风而继传不坠。 于西藏方面,自宋、元以后,西藏地区之因明研习十分盛行,先后共译出梵本因明论著六十六部,西藏学问僧,如释迦慧、慧作护、胜者、法胜、商羯罗难陀、寂护、智吉祥、律天、善护、胜友、宝作寂、宝金刚等著名因明学家又撰著大量注疏,不少因明著作幸赖西藏译本得以流传至今。 此外,于西藏各地寺院中,因明为显密诸学之基础必修学科,初入寺之年幼沙弥即须勤习因明之辩论方式,其后各研学阶段,于每年冬季,须兼学一个月之因明论。 若遇重要考试与晋升之际,更须进行几场因明辩论大会,辩论之时,达赖喇嘛、各大寺堪布(住持)及政府要人经常在座参观作证。 大抵而言,因明传入我国内地,不及西藏完备而普及;且传入后之研究与应用,亦远不及日本之盛行。 于日本,孝德天皇白雉四年(653),日僧道昭至我国留学,入玄奘之门修习因明。 学成归日,乃于元兴寺弘传斯学,世称南寺之传,或飞鸟之传。 其后,元正天皇灵龟二年(716),日僧玄昉亦至我国, 投于智周门下,返日本后,栖于兴福寺弘传因明,世称北寺之传,或笠山之传。 两派以下,学人辈出,相次著述。 迄今,日本因明研究之风,犹兴盛未衰。 印度古因明师弥勒立有七因明,说明在议论抉择时之七项要件:(一)论体性,即有关议论之题目。 (二)论处所,指进行议论之适当场所。 (三)论所依,指立论之根据,亦即辩论之方法。 (四)论庄严,为辩论者应具备之条件。 (五)论堕负,分析议论被击败之原因。 (六)论出离,预先观察是否有辩论之必要。 (七)论多所作法,为议论者应具有之信心。 上述七因明中之第三“论所依”为论证之中心,由此而被论证归纳之结论,称为所成立,略称所立。 所成立又分自性、差别二种。 属于用以论证者,则称能成立,略称能立。 能立计分八种,称八能立,即:立宗、辨因、引喻、同类、异类、现量、比量、正教量。 此外,安慧于其阿毗达磨杂集论卷十六中亦施设八种能立,即:(一)立宗,宗(梵 pratijā,或 paksa)即命题。 (二)立因,因(梵 hetu)即理由。 (三)立喻,喻(梵 udāharana,或 drstnnta)即譬喻。 (四)合(梵 upanaya),应用。 (五)结(梵 nigamana),结论。 (六)现量,即经由知觉所获得之知识。 (七)比量,即经由推论比较所获得之知识。 (八)圣教量,指圣人之言教。 其中,前五项为古因明论式之特征,称为五分作法,或五支作法。 所谓作法,意指以论式来言诠论证之方法,或“言诠”之本身即为作法;然就“言诠”所意味之意义而严格言之,则应称为“立量”(建立论式)较为合宜。 五支作法之说,略有差异,以世亲“如实论”之推论式为例,主张“声是无常(宗),所作性(本身所依存之条件)故(因),譬如瓶等(喻);如瓶等,声亦如是(合),故声无常(结)。 ”此乃以即知之事实演绎论证未知之事项。 其中,“宗”指主张、提案,亦即立论者所提出有关欲论证之命题,因明称为“所立”;“因”乃立论者就自己之主张所立之理由,以作为令对方承认之论证根据;“喻”即其例证、譬喻、实例等。 因与喻同属既知之事实,可用以确立自己所提出之宗,故称“能立”;基于喻以结合宗与因者,称为“合”;若再重新提出宗作结论,以确定其主张者,称为“结”。 五支作法不仅繁复,其证明力亦不够坚强。 “结”支仅重说宗支,毫无功用可言;“合”支所言则仅有比类推理之作用,证明力甚薄弱。 故陈那将五支作法加以改良,删除结支,将“合”支改为普遍原则,纳入“喻”支中,以发挥其推理演绎之功用,以“因之三相”提出三支作法,确立新因明,主张使用“声是无常(宗),所作性故(因)。 诸所作性为无常,如瓶等(同喻,即由正面来说明之例证);一切常住者非所作性,如虚空等(异喻,即由反面来说明之例证)”之论式。 若将陈那之新因明以公式表示之,则为“宗:凡S是P;因:M之故;同喻:凡M是P,例如E;异喻:如非P,则非M,例如E''''。 ” 商羯罗主主张因明之目的有二:(一)悟他,可令他人了解自己之论议以启悟他人。 (二)自悟,可令自己求得证悟。 于悟他方面设有(真)能立、(真)能破、似能立、似能破等四门,于自悟方面则设有(真)现量、(真)比量、似现量、似比量等四门,以上合称为因明八门。 此八门中,有自悟、悟他二种利益,故称“八门两益”。 又悟他之“能立”,乃为使对方承认而直接提出之立论,故立论时即合乎宗、因、喻三支作法。 若提出之立论确实无误,则称“真能立”;若立论似是而非,则称“似能立”。 悟他之“能破”,目的在反驳并攻击对方,若反驳无误,则称“真能破”;若有误谬,则称“似能破”。 自悟之四门均属知识性,系为引起悟他四门所作之立论根据。 正确之直觉性知识,称为“真现量”;正确之推理性知识,称为“真比量”。 似现量、似比量均为误谬之知识。 据新因明之说,凡成立“真能立”之三支作法,其论理内容须包含如下之项目: (一)宗,须由主词(S)和宾词(P)二部分共同组成。 以“声是无常”之宗为例,“声”是主词,“无常”是宾词(述词)。 主词又称前陈、前说、所依、自性、有法、所别等。 相对者,宾词又称后陈、后说、能依、差别、法、能别等。 主词与宾词共为宗之所依,故称宗依,此二概念均须为立(立论者)、敌(问难者、反驳者)双方所承认(立敌共许)方可成立;然由主词与宾词结合而成完整命题之宗体,因系由立者所提出之主张,故应以立者承认而对方尚不承认(立敌不共许)为必要条件。 又于因明中,所谓“共许”,系指立者与敌者双方共同认可其为实有者,即使该概念并非真正实有,例如以“鬼”或“造物者”为宗依,虽则鬼与造物者未必为真正实有之概念,然若立、敌双方皆认可,则此二项宗依即可成立;反之,如科学家与乡愚对论,以“变形虫”为宗依,由于乡愚不知且不信世间有此类单细胞生物存在,则“变形虫”虽为真正实有之概念,亦无法成为宗依,此系由于立、敌不共许之故。 盖于因明对论之全部过程中,最重视立、敌之关系,每一概念是否可用为对论之素材,须视其是否符合因明共许或不共许之规定,而所谓共许或不共许,则完全取决于立、敌双方之主观意见。 (二)因,为欲令对方承认自己所提之“宗”而设立之理论根据,故以“立敌共许”为必要条件,且因与宗之主词须具有直接之关系。 以“声是无常”为例,其理由“所作性”必须于“声”上被承认,如此,于宗之主词上具有因之意义、道理,称为“因体”。 由于因乃宗之主词与宾词结合之媒介概念(M),故具有下述三种原理,称为“因三相”,即:(1)遍是宗法性,遍,遍依遍转或遍满之义。 谓因(M)于宗之主词(S,即“有法”)应当遍依遍转,亦即因必须普遍地含摄宗之主词(宗之主词所指称之事物必须具有因之性质),如此即成立“凡S是M”。 (2)同品定有性,指因(M)被含摄于与宗之宾词(P)同品类(又称宗同品、同品,即指P之外延全体)之事物,即可成立“凡M是P”;即因与宗之宾词须有同品必然性之关系。 (3)异品遍无性,因(M)不被与宗之宾词相矛盾之异品类(又称宗异品、异品)所含摄,或完全无关系时,则成立“凡非P,则非M”。 兹将上述三种原理,以“声是无常(宗),所作性故(因)”之例说明之。 于“所作性”之“因”中:(1)其中包含“声”,故具有“遍是宗法性”之性质。 (2)包含于“无常”中,故具有“同品定有性”之性质。 (3)与“非无常(如虚空等)”完全无关,故具有“异品遍无性”之性质。 以上之因三相,系用以明确规定因(媒介概念)之意义,并以之作为三支作法之骨架。 (三)喻,与“因”相同,均以“立敌共许”为必要条件。 喻有二种,一为同喻,另一为异喻。 (1)所谓同喻,即以同类之例喻由正面来说明论证之宾词(宗法),以支持主张之根据(因)。 若以因“同品定有性”之命题“凡M是P”为例,于“声是无常”中,针对“凡所作性,皆是无常”之命题所举之实例“譬如瓶等”,称为同喻例。 (2)反之,例喻与论证之宾词或主张根据(因)完全无关者,称为异喻。 异喻担任由反面来说明主张与论证之任务,以显示因之“异品遍无性”中“凡非P,则非M”之命题。 以“声是无常”为例,可成立“凡非无常(即常)者,则非所作性”之命题,其实例便是“如虚空等”。 其中之“所作性”(因)仅关系“无常”,而与“常”全然无关,故有同喻、异喻之别。 同喻、异喻之命题部分,称为喻体;实例部分,称为喻依。 若就同喻以举示喻体,建立因明论式之作法,称为合作法,此即积极地结合宗与因之作法。 以“凡所作性,皆无常”为例,同喻显示出“先因后宗”之顺序。 反之,就异喻以举示喻体,建立因明论式之作法,称为离作法,此即消极地将宗之宾词与不同于因之实例从宗、因隔离出来之作法。 准此,“凡非无常者,则非所作性”,即显示“先宗后因”之顺序。 似能立(即似是而非之立论)又分缺过、支过二大类。 所谓缺过,指宗、因、喻三支中欠缺任何一支之过误、过失;而三支中凡具有论理之过误、过失者,称为支过。 总结三支之过误,宗有九种过误,称为宗九过,或似宗九过;因有十四种过误,称为因十四过,或似因十四过;喻有十种过误,称为喻十过,或似喻十过。 以上共计三十三种,总称因明三十三过。 (一)似宗九过:(1)现量相违过,现量,指现实之直觉知识;相违,违反、矛盾、冲突之意。 即与知觉知识互相矛盾之谬误。 若立论者所举出之宗有违于现量,即犯此过。 如谓“蛇有足”、“声非所闻”等均属之。 (2)比量相违过,即与推理之知识互相矛盾之谬误。 若立论者所举之事实与推量比知之推理知识相违,即犯此过。 如谓“人不会死”、“茶杯是永恒的”等均属之。 (3)自教相违过,即与自己所信奉之教说或所信仰之主张互矛盾之谬误,为所立之宗有违于自宗教理之过失。 如胜论师宣称“声为常”,但依胜论师自宗之教理,本应主张“声是无常”今反说常,足见其违逆自教之矛盾。 (4)世间相违过,即与公共意见相矛盾之谬误,为所立之宗有违于世间所共同承认的一般知识之过失。 如谓“科学是幻想”、“百善非以孝为先”等均属之。 (5)自语相违过,即与自己之陈述互相矛盾之谬误,为所立之宗与自己所陈述之言词互相矛盾之过失。 如谓“吾母为石女”即属此例。 (6)能别不极成过,即宗依之宾词(能别)不为对方所承认之谬误,此即违犯“立敌不共许”之过失。 例如佛教徒对异教徒主张说“人是佛子”,则异教徒不承认“佛子”之概念乃明显可见之理。 (7)所别不极成过,即宗依之主词(所别)不为对方所承认之谬误,此亦违犯“立敌不共许”之过失。 例如主张有我论之胜论师对主张无我论之佛教徒说“我是思”,或基督教徒对佛教徒说“上帝是仁慈的”等均属之。 盖依因明三支作法之规定,宗之主词(所别)与宾词(能别)两个各别之概念(称为宗依,意谓宗之所依以形成者),均须为立敌双方共同认可,方可成立,故知上记第六过与此过系分别违犯此一规定所造成之过失。 (8)俱不极成过,即宗依之主词与宾词均不为对方所承认之谬误。 例如主张有我论之胜论师对主张无我论之佛教徒说“我是因缘和合而有”,则“我”与“因缘和合”两项概念之实有性皆非佛教徒所认可者。 又如有神论者对无神论者说“上帝是永恒的”,则“上帝”与“永恒”二概念亦均非无神论者所能接受者。 (9)相符极成过,即提出双方皆已承认的命题之谬误。 若宗之主词与宾词所连结成完整命题之宗体(意谓宗之主体)为对方所承认,则已无须进行辩论以令对方改变主张,此系立论自体无意义之过失。 如谓“声是所闻”、“人皆有死”等均属之,盖此类命题,双方既已共同承认,则已无提出加以论证之必要。 上记诸过之中,(6)(7)(8)属于违反宗依必须“立敌共许”之性质;第(9)属于违反宗体“立敌不共许”之性质。 (二)似因十四过,指不成(梵 asiddha)因之四过(又称四不成过)、不定(梵 anaikāntika,或 ani? cita)因之六过(又称六不定过)、相违(梵 viruddha)因之四过(又称四相违过)。 细分如下: (1)四不成过,“不成”意指“因法”不能证实“宗”,则失却其为“因”之意义。 依因明之规定,因法如缺第一相(遍是宗法性),则犯下列四种不能成立之过失:1. 两俱不成过,指立者,敌者双方皆不承认此因具有“遍是宗法性”之条件。 例如立“声是无常”为宗,而以“肉眼之对象故”为因,若依“遍是宗法性”之规定,“因”须普遍含摄“宗”之主词,今所举之因“肉眼之对象”与宗之主词“声”完全无关,此种因自非立、敌双方所能接受者,故犯两俱不成之过。 2. 随一不成过,于立、敌双方之中,若一方承认此因具有“遍是宗法性”之条件,然另一方不承认,则违反因法须“立敌共许”之原则。 盖因法原本称为共许法,由共许法(因)来证成不共许法(宗体),乃因明确立论式之本旨;故知因法若随一不成,即非共许,是为过误。 例如胜论师对声显论师立“声为无常”之宗,以“所作性故”为因;然依据声显论之教理,仅承认声音是藉众缘而显,却不承认声音是由众缘所生,以声之体(声性)是本有之故;今所立宗之主词既是“声”之义,而因之“所作性”乃生起之义,即非声显论师所同意者,如此则犯随一不成过。 3. 犹豫不成过,指因法之第一相尚未能确定是否成立之时即采用之过误。 例如立论者望见远处似有烟现起,但尚不能确定究竟是否为烟,抑或为雾、尘、飞沙等之时,便立“彼方有火,以现烟故”之论式,即犯此过。 盖于宗之主词“彼方”与因“以现烟故”之间,以尚未确定之故,不具有“遍是宗法性”之条件,故亦不能证明“彼方有火”之命题。 4. 所依不成过,“所依”即指宗之主词。 此过即是由于宗主词之实存性非立、敌双方所承认(立敌共许),而犯因之“遍是宗法性”不成立之过失。 例如胜论师对主张无空论者立“虚空为实有,德(属性)所依故”之论式,其中,宗之主词“虚空”乃胜论学派所承认为实有之概念,然无空论者否认之,以之为“无体”,如此则胜论师所提之能立法(即因)缺乏所依处,遂无从证明命题之正确与否,故称所依不成过。 盖因明中规定能立法之“因”应以宗之主词为所依;今能立法既缺乏所依处,自更无从具有“遍是宗法性”之条件。 (2)六不定过,“因法”不能必然证成宗,称为“不定”。 依因明之规定,此乃由于缺少(或不完整)因之第二相(同品定有性)或第三相(异品遍无性)所致。 有下列六种情况:1. 共不定过,“因法”同时通于宗同品(宗依宾词之同品类)与宗异品(异于宗依宾词之品类),故无法由“因”确定“宗”之过失。 亦即“因”缺乏“异品遍无性”之条件。 例如声论师对佛弟子立“声是常,所量性故”之论式,其中,隶属于“常”(宗同品)之分子与隶属于“无常”(宗异品)之分子,皆含有“所量性”(可被量度之性质),前者如“瓶”,后者如“空”。 如此之“因”虽可以成就宗同品,亦可成就宗异品;虽可以证成“声是常”之宗,亦可证成“声是无常”之宗,如此则无法确定声究竟是常或是无常。 2. 不共不定过,指“因法”同时不通于宗同品与宗异品所造成之过失。 如立“声是常(宗),所闻性故(因)”之论式,其中,隶属于“常”(宗同品)与“无常”(宗异品)之分子无一具有可闻性,如此之“因法”既与宗同品无关,亦与宗异品无关,而构成三者各自分离不相干之关系;三者分离,则“因法”自然不能证成宗,且亦无喻可举。 3. 同品一分转异品遍转不定过,略称同分异全不定过。 “转”,是生起、现前之义。 即谓“因法”在宗同品中出现部分,又在宗异品中遍现;此乃由于“因”支缺少“异品遍无性”之故。 如立“某甲是女,不产子故”之论式,而若以常情而言,女性之部分未产子,男性之全体亦不产子,故上记论式中之因“不产子故”仅关系部分女性(宗同品),而与男性(宗异品)全体具有关系,故立此“因”仍无法确定某甲为男或为女。 4. 异品一分转同品遍转不定过,又称异分同全不定过。 即“因法”虽通于宗同品之全部,然又与宗异品部分相通,故仍然无法以此“因”来确定其宗,此即“因”缺乏“异品遍无性”所造成之过失。 例如立“某甲是男”之宗,以“不产子故”为因。 此“因”虽能成立于男性(宗同品)全体,但亦关系部分女性(宗异品),故仍然无法以此判断某甲之属性。 5. 俱品一分转不定过,又称俱分不定过。 “因法”通于宗同品之部分,又部分通于完全无关之宗异品,如此仍不能凭此“因”而确定所立之宗,此即“因”缺乏“异品遍无性”所致之过失。 例如声论师对胜论师立“声常,无质碍性故”之论式,其中之“常”(宗)以虚空、极微等为宗同品,如此则“无质碍性”之因,通于“虚空”而不通于“极微”等;又以瓶、乐等为宗异品,则“无质碍性”之因,亦通于“乐”而不通于“瓶”等。 如此之“因”同时与宗同品、宗异~皆有部分之关系,则所成之宗亦不一定。 6. 相违决定不定过,又称相违决定过。 在因明三十三过中,此为最特殊之一过。 依上述几种,凡列为不定过者,皆由于“因法”缺少第二相或第三相所致,然此一标准并不适用于相违决定过。 从立论者之角度看,在相违决定过中之“因法”并未缺少任何一相,而足以证成宗。 问题在于:同样之宗每每有利于敌者,盖对方可另举一“因法”以支持另一相反之宗,而且其“因法”亦同时具足三相。 故知“相违决定”即指双方以同样具足三相之“似因”而造成相互矛盾的主张之过失。 例如胜论师对声生论师立“声是无常(宗),所作性故(因),如瓶(喻)”之论式,其中,“所作性”之因,三相具足,其喻法亦无过误,敌者持有相反见解,不甘屈服,乃另觅理由,建立一个亦为三相具足之因,以证成相反之宗,如“声为常(宗),所闻性故(因),如声性(喻)”之论式,则立者亦无从非难之。 如此,立、敌双方所用之因怕具足三相,然却形成两个相反的宗,且皆无法推翻对方之宗,如此两方所用之因皆违犯此过。 (3)四相违过,即因与宗之宾词或主词相互矛盾以致无法成立宗,如是,此“因”亦无法成立。 此种不可成立之因所犯之过误有四种,即:1. 法自相相违因过,“法”即宗之后陈(宾词),亦即“能别”,其自相仅限于概念自身所显示之意义。 法自相相违因,即指此“因”适足以形成与己宗后陈之自相互相矛盾之过误。 例如,对“彼不死”之宗,立下“生物故”之因。 在此,“生物”显然与“不死”之意义互相矛盾,故成为过误。 2. 法差别相违因过,为“因法”与隐藏在“宗法”中之意义互相矛盾之过失。 例如,为了证明创造万物第一因之存在,而立“万物由他所造,自身不能造自身故”之论式。 立论者本欲以“他”为第一因,然万物既不能造自已,而“他”亦为万物之一,理所当然亦无法自身造自身(即万物),此即“他”无法成为能造第一因之矛盾。 3. 有法自相相违因过,“有法”即宗之主词。 有法自相相违因,即指“因法”与宗之主词相互矛盾之过失。 例如胜论师立“有性非实、德、业”之宗,以“持实、德、业故”为因,以此“因”区别“有性”为持者与“实、德、业”为被持者,但由于从“有性”分离实、德、业,违反了实有“有性”之实、德、业,且否定了胜论学派所主张“实、德、业”与“有性”相互间密不可分之关系。 4. 有法差别相违因过,为“因法”与隐于宗主词中之意义互相矛盾的过失。 若以有法自相相违因过之事例而言,则“持实、德、业故”之因,与胜论学派之主张(即不离实、德、业之有性之意义)互相矛盾。 此外,依陈那之说,判断“正因”与“似因”之标准,端视宗同品、宗异品之适当与否,共有九种,称为九句因,意谓从宗同品与宗异品来考察其具有因或不具有因之九种情形,即:1. “同品有,异品有”,即共不定因。 2. “同品有,异品非有”,即真正之因。 3. “同品有,异品有非有”,即异品一分转同品遍转不定因。 4. “同品非有,异品有”,即法自相相违因。 5. “同品非有,异品非有”,即不共不定因。 6. “同品非有,异品有非有”,即法自相相违因。 7. “同品有非有,异品有”,即同品一分转异品遍转不定因。 8. “同品有非有,异品非有”,即真正之因。 9. “同品有非有,异品有非有”,即俱品一分转不定因。 (三)似喻十过,可分(似)同喻五过、(似)异喻五过来说明: (1)(似)同喻五过,即在积极结合宗与因之过程中,所引证之实例犯了过失。 共有如下五种:1. 能立(法)不成过,由于论证所引之实例(即喻依)与因(即能立法)不同品类,亦即不是因同品,致使“能立法”无法成立。 以“声常,无质碍性故;诸无质碍,见彼是常,犹如极微”之论式为例,“极微”虽是常,但并非无质碍性,故若以极微为喻依,则能立法之“无质碍性”不得成立。 2. 所立(法)不成过,由于论证所引之实例与宗之宾词不同品类,亦即不是宗同品,致使“所立法”无法成立。 以“声常,无质碍性故;诸无质碍,见彼是常,犹如觉”之论式为例,“觉”虽为无质碍性,但并非为常,故若以觉为喻依,则所立法之“常”无法成立。 3. 俱不成过,系由于所举喻依既不合乎“因法”之标准,亦不合于“宗法”之标准,故称“俱不成”。 例如于“声常,无质碍故,如瓶”之论式中,“瓶”既非无质碍,亦不具有常性,故对于所立法之宗与能立法之因皆无法成立。 此过又可分为有俱不成与无俱不成二种。 4. 无合过,作为例证所引之命题(即喻体)不完全,而缺于合作法之过失。 即在喻支中缺少同法喻体,故无法将因同品与宗同品联合。 例如于“声为无常,所作性故,如瓶等”之论式中,“瓶”为同法喻依,既具有“无常”之性,又属“所作性”,然仍未具有联合因同品与宗同品之性质,故未能证明声之所作性必定是无常。 须于“如瓶等”之上加上“诸所作性者无常也”之同法喻体,才不致发生无合之谬误。 5. 倒合过,为颠倒合作法“先因后宗”之规定所造成之过失。 例如若将“声是无常,所作性故;凡所作性,皆是无常”论式中之顺序颠倒成“先宗后因”(凡是无常,皆为所作性),必造成“证所不必证而不证所待证”之过失。 (2)(似)异喻五过,“异喻”是由反面来证明命题之喻例,故与“同喻”相反,必须与宗之宾词及因无关才能成为有效之相反例证。 异喻之过失是于消极的从宗与因,为隔离与宗之宾词及因不同品类之实例时,有关引用事例之过失。 即:1. 能立不遣过,“遣”,遮遣之意。 即论证所引用之实例(即喻依)非与因(即能立)不同类(因异品),故而遮遣(打消)了所立法之宗,而无法遮遣能立法的因所造成之过失。 例如于“声是常,无质碍性故;诸无质碍,见彼是常,犹如虚空。 凡无常者,有质碍性,如业”之论式中,由于“业”是无常,故仅遮遣所立法之“常”义,而未遮遣与无质碍性不同类之质碍性(即因异品)。 故若以“业”为喻依,则不可能遮遣“无质碍性”之因,异喻对因不具有遮遣之效力,即犯此过。 2. 所立不遣过,即论证所引用之实例(即喻依)非与宗之宾词(所立)不同类(宗异品),故仅能遮遣能立法之因,而无法遮遣所立法的宗之宾词,此即为所立不遣过。 例如于“声常,无质碍性故;诸无质碍,见彼是常,犹如虚空。 凡无常者,有质碍性,如极微”之论式中,由于“极微”具有质碍性,故能遮遣因(能立法)之无质碍性;但以其非属不同于常之无常(即宗异品),故不可能作为遮遣“常”之喻依。 3. 俱不遣过,此过系同时违犯上述二种过失之情形。 例如声论师对有空论师(承认虚空为实有之论师)立“声是常,无质碍故,如虚空(异喻)”之论式,则“虚空”既是常,又具有无质碍性,故既无法遮遣常住性,亦未能遮遣无质碍性,如是之喻依“虚空”既非为因异品,亦非为宗异品,故俱不能遮遣能立法之因与所立法的宗之宾词。 4. 不离过,由反面来引证所主张之命题(即喻体)若不完整,即犯缺少“离作法”之过失。 例如于“声是常(宗),无质碍故(因);诸无质碍者皆常,如虚空(同喻);诸无常者皆质碍,如瓶等(异喻)”之完整论式中,若缺乏“诸无常者皆质碍”之离作法,仅能令人明白“无常性”与“有质碍性”之联合,不能令人审见“无常性”与“无质碍性”之离绝;然既欲以相反例证(异喻)来辅助正面例证(同喻),则离作法缺少或不完整,均犯不离之过。 惟一般设立论式多采“略陈”之法,其时自然可省略异喻之举示。 5. 倒离过,此系颠倒离作法“先宗后因”之规定所造成之过失。 例如若将“声是无常,所作性故;凡常者,皆非所作性”论式中之顺序颠倒成“先因后宗”(凡所作性,皆非常),如此则无法达成由反面来“返显”同喻之效果,而造成倒离之过失。 真能破:“能破”系指针对对方所立似是而非之论式,提出驳斥之作法。 若所提出驳斥之作法正确而无瑕疵时,称为真能破;反之,则称似能破。 真能破又可分为两种:(一)立量破,“量”即论式。 即建立一个宗、因、喻三支具足之论式来驳斥对方之主张。 (二)显过破,系直接指出对方之论式在组织上所犯之过失,形式上可以用散词表达,而不必采用三支作法。 似能破:即似是而非之驳斥作法。 亦分为立量破与显过破二类,立量破之过误与上记“似能立”相同,在此仅就显过破之错误而言,此系古因明所立者,计有下列十四种:(一) 同法相似过类,对立论者所引证正确无误之异喻强指其为同喻,加以非难攻击之过失。 (二)异法相似过类,强指立论者所立正确无误之同喻为异喻,而加以非难之过失。 (三)分别相似过类,针对立论者正确无误之同喻,不去论究其是否符合“同品定有性”、“异品遍无性”等规定,而另以有关物性之种种差别来非难攻击对方之过失。 例如于“声是无常”之宗,问难者百般在“声有可闻性,瓶即无;瓶有可燃性,声即无”等物性差别上非难对方,而不论证声的常住性之成立,故意将论证导入似是而非之观点。 (四)无异相似过类,例如对“声是无常,所作性故,如瓶等”之正确立论加以攻击,然不从宗、因、喻各支是否符合规定来驳斥,而另行指出“若声(宗之主词)与瓶(同喻)皆同为无常,则声与瓶之一切性质皆相同不异”,并进而推演出“一切万物皆为同一无异”之谬理。 (五)可得相似过类,对立论者所举正确的因,非难其为错误之过失。 (六)犹豫相似过类,对立论者所立正确的宗或因,提出异说而加以怀疑,并指其为不成立之过失。 (七)义准相似过类,以正确论式而言,宗的宾词之范围应该相当于或广泛于因之范围,敌者若不知此规则,而毫无理由加以攻击,即犯此过。 (八)至不至相似过类,若立论者所举之因,于宗本可成立,然问难者以因之至、不至妄为非难,谓因若至宗,则宗与因无所差别;因若不至宗,则宗与因毫无关系。 如此从至与不至两方面非难对方之因,即犯此过。 (九)无因相似过类,对立论者所立正确的宗与因,敌者断然评论其时间之先后关系,遂强指其因不成立之过失。 (十)无说相似过类,敌者以“未说因之前,宗即无法成立”之说词非难攻击对方之宗,如是即犯此过。 (十一)无生相似过类,攻击对方“声是无常(宗),勤勇无间所发生故(因)”之立论,强指“声”在发生以前,并无“勤勇无间所发性”,又进一步论断因既不存在,宗之“无常”亦不得成立,而自行推出相反论点之“声是常住”。 (十二)所作相似过类,对“声是无常(宗),所作性故(因),如瓶等(喻)”之正确立论,强指“声”与“所作性”之关系并不完全相同于“瓶”与“所作性”之关系,以此非难对方之因不得成立之过失。 (十三)生过相似过类,对于对方引用来论证之实例(喻依),勉强要求对方再加论证,而非难攻击之过失。 (十四)常住相似过类,对“声是无常”之正确言论,主张“声恒常具有无常性之自性,故声为常住”,而加以非难对方。 [大唐西域记卷三、卷十、因明入正理论疏卷上、因明入正理论义纂要、因明入正理论述记、因明论疏明灯抄、因明论疏瑞源记、东域传灯目录卷下、西藏佛学原论校勘目录(吕澄)、因明概论(太虚)、因明学(虞愚)、因明大疏蠡测(陈大齐)、因明入正理论悟他门浅释(陈大齐)、佛家逻辑研究(霍韬晦)、释量论略解(法尊编辑)、佛教论理学(宇井伯寿)、东洋人之思惟方法第二篇(中村元)] p2276 发布时间:2025-05-20 08:01:48 来源:佛教导航 链接:https://www.fjdh.org.cn/dict/21871.html