标题:波罗夷 内容: (术语)Pārājika,六聚罪之第一,戒律中之严重罪也。 新作波罗阇已迦,波罗市迦。 戒经谓之弃(犯者不收于内法而弃于外之意也)。 僧祇律谓之退没(退没道果也),不共住(不入僧数也),堕落(堕阿鼻地狱也)。 十诵律谓之堕不如意处(由犯此戒与魔战而堕于负处也)。 四分律谓之断头(以无论如何行法,亦不为用,不得救之而再为比丘故也),无余(绝一切僧中行务之分限,永弃于清众也),不共住(不得共住于僧中也)。 俱舍论谓之他胜(胜于恶法也)。 通常用四分律断头之义。 玄应音义二十三曰:波罗阇已迦,此云他胜,谓破戒烦恼为他,胜于善法也。 旧云波罗夷,义言无余。 若犯此戒,永弃清众,故曰无余也。 行事钞中之一曰:言波罗夷者,僧祇义当极恶。 三意释之:一者退没,由犯此戒道果无分故。 二者不共住,非失道而已。 更不入二种僧数(说戒与羯磨之僧众也)。 三者堕落,舍此身堕在阿鼻地狱故。 十诵云堕不如意处。 萨婆多解云:由与魔斗,以犯此戒便堕负处。 四分云:波罗夷者,譬如断人头不可复起,若犯此法,不复成比丘故。 此从行法非用为名。 又云:波罗夷者,无余也。 此从众法绝分为名。 故偈云:诸作恶行者,犹如彼死尸,众所不容受,以此当持戒。 又名不共住者,不得于说戒羯磨二种僧中共住故。 俱舍论十五曰:薄伽梵说犯四重者不名苾刍,不名沙门,非释迦子,破苾刍体,害沙门性。 坏灭堕落,立他胜名。 同光记十五曰: 梵云波罗夷,此云他胜。 善法为自,恶法为他。 若善胜恶法,名为自胜。 若恶法胜善,名为他胜。 故犯重人,名为他胜。 有部毗奈耶一曰:波罗市迦者,是极重罪。 极可厌恶,可嫌弃,不可爱。 若苾刍亦才犯时,即非沙门,非释迦子。 失苾刍性,乖涅槃性。 堕落崩倒,被他所胜,不可救济。 如截多罗树头,更不复生。 不能郁茂增长广大,故名波罗市迦。 发布时间:2025-05-20 06:35:37 来源:佛教导航 链接:https://www.fjdh.org.cn/dict/12597.html